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科学技术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的“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是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中文名称为“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Arable Land in China”。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耕地高效利用的国家重大需求和耕地科学前沿,聚焦耕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与方法、重大产品、标准规范等为主攻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整体提升我国耕地科技核心竞争力,支撑服务我国“藏粮于地”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以下4个主要研究方向,主要开展以下重点研究:
1. 耕地监测:针对我国耕地资源与质量演变规律与驱动机制不明等问题,开展耕地天空地一体化观测与感知、耕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耕地质量演变格局与规律等研究;
2. 耕地改良:针对我国耕地退化严重、障碍因素多发等问题,开展耕地质量退化过程与阻控机理、耕地障碍因子消减与改良技术等研究;
3. 耕地培肥:针对高强度利用下耕地系统物质循环过程机理不明等问题,开展养分高效利用的分子机理与调控途径、智能推荐施肥与新型高效肥料创制等研究;
4. 耕地利用:针对全球变化背景下我国耕地资源过度利用、生态脆弱等问题,开展耕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耕地固碳与可持续利用机理及模拟、耕地可持续利用技术模式等研究。
第二章 机构、人员构成和职责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或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任期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学科方向、目标任务,以及首席专家的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集等。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落实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等。实验室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3名,负责协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管理,以及推进落实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咨询与技术指导。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请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耕地科学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委员人数不应少于15人。委员须遵守《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十二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依托单位在职的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客座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在读研究生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4个主要研究方向可分别聘任1~2名首席专家,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组织研究团队、开展研究工作。首席专家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首席专家聘任,实验室主任核准。每届聘期为五年,聘期考核合格,将自动续聘。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等)利用本实验室的技术条件、物质条件或经费条件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事先有协议约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所有。
第十五条 以上归属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凡利用本实验室的技术、物质及经费条件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其论文发表和成果申报,必须署名本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时,应自觉标注“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或者“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Arable Land in China”。
第十七条 研究人员离开(毕业离所、调动、出国或离职等)实验室后,利用实验室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等,也必须署名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所取得的成果,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
第十八条 非实验室资助的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人员,其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以事先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所有与实验室以外单位进行必要的实验材料与数据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二十条 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后,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实验室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用、擅用本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实验室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实验室以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实验室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本实验室的有关技术研究、商业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四章 开放课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开放课题的开展,实验室从运行管理费中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耕地数量、质量和利用有关的开放课题研究,对意义重大、原创性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开放课题研究年限为1~3年。
第二十四条 根据研究目标和自身需求,实验室每年定期在网上公布开放课题申报指南;非实验室固定人员根据申报指南撰写提交《开放课题申报书》;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审,经初审、复审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对象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实验室内、外各一名)。为促进合作交流,重点支持依托单位以外研究人员。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申请批准后,申请者应填写并签署《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寄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立项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课题,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的过程管理,主要负责制定计划、组织评审委员会、确定预算、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实施到期后,各开放课题主持人撰写《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并提供符合课题研究目标的原件证据,交实验室考核。实验室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为优秀者,实验室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滚动支持;评为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可再次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或主持人应遵循科研诚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课题申请、评审和考核的过程详细记录,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本实验室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课题成果归属按已签订的《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书》约定执行。未标注本实验室成果的,结题时不计入成果。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需注明“本成果在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由本实验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开支坚持“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勤俭节约”的原则,集中支持符合本实验室战略目标的、与当前研究目的相关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杜绝随意性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三十三条 开放运行费包括仪器设备费、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开放共享费。仪器设备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平台建设需要,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费用。日常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维护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开放共享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共享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第三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围绕实验室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研究人员基本业务费、成果奖励、青年人才补助费及人才引进经费等。
第三十五条 开放课题承担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及资产清单,报送本实验室,由本实验室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科研方向应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专项经费的请款和报销,建立实验室支出台账,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每年年终向实验室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实验室委托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执行依托单位制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的课题管理、科研档案资料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研究生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事宜,纳入依托单位的正常工作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对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最新要求和实验室的长远发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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