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重大研究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产生,提高重点实验室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同时鼓励研究人员合理流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考核激励所需经费由研究所统筹创新工程、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实验室专项经费安排奖励支出。
第二章 固定人员考核激励
第三条 考核激励对象是实验室固定人员。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评价期限同研究所创新工程绩效考核一致。
第四条 结合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绩效考核,视研究人员工作态度、能力和潜力等方面情况,对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对固定人员实施绩效激励,依据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实施,相关成果产出、对外宣传等已纳入研究所绩效考核进行奖励,并单设一定分数赋予实验室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贡献指标。
为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影响力,鼓励实验室固定人员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研究方向将对本方向年度重大成果或重要成果进行后补助激励,激励对象由研究方向负责人推荐,激励数额视实验室经费情况决定。
第六条 实验室将以科研经费的方式支持战略性前沿性科研选题、重大成果产出以及为实验室国内外学术交流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并且适当向40岁以下青年骨干倾斜,作为其开展科研工作的后支持。
第七条 对参与实验室科研选题的固定人员实行实施期满考核机制与过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期满考核以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为依据,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承担实验室科技任务。科研任务实施期间如出现配合情况差、进度滞后等情况,原则上立即调整出任务成员队列并收回结余经费;如出现进度严重滞后、重大失误、学术不端等问题,原则上立即调整出任务成员队列并收回结余经费且三年内不得承担实验室科研选题。
第三章 流动人员开放支持
第八条 为促进实验室开放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实验室将为耕地领域研究人员提供最大的资源支持,以更大范围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九条 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实验室为每位流动人员指定一位固定人员为联络人,联络人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帮助流动人员协调实验室及依托单位资源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重点面向国内外科研机构,并享受以下权利:
(一)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予以倾斜;
(二)优惠使用实验室的公共仪器设备;
(三)以实验室名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四)一定工作条件及食宿补助;
(五)对实验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