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规范使用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专项经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是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实验室专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实验室稳定支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集中支持符合实验室战略目标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杜绝随意性使用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聚焦实验室使命定位,瞄准“国之大者”,细化制定任务清单,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以使命任务牵引实验室科技攻关。
(三)集中经费,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支持符合实验室战略目标的,以创新质量、创新业绩和创新贡献为导向,匹配好研究所资源,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研究所具有专项经费统筹使用的自主权。研究所实施其经费优先向实验室倾斜支持的管理模式,实验室专项经费与研究所原有经费有机衔接。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全国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研究所经费使用结合原渠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开展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设立开放课题、条件平台支撑、维持正常运转和日常管理等发生的费用,与其他渠道资金有效衔接,防止重复支持,提高单位资金总体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相关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相关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相关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实验室的固定和流动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与预算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财政支持标准编制“一上”和“二上”预算,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纳入研究所预算管理统一编制上报。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财政下达的“二下”批复数,结合上年预算执行、实验室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以及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预算研提情况,以项目为单元进行分配管理,经费分配方案提交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经费支出方向确定项目清单,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在经费安排、动态调整、成果奖励等方面有自主权。用于基本科研支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四个研究方向负责人,一般采取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每个方向凝练不超过5个科研选题,避免科研选题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项目等科研任务简单重复,进一步探索“揭榜挂帅”等方式分配项目经费。
第十条 各项目应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专项经费的请款和报销,建立项目支出台账,与研究所财务部门核对账目,每年年终向实验室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结合实验室目标任务,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预算进度相关要求参照研究所《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专项经费决算纳入研究所决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涉及资产采购和大宗材料采购的,按照研究所《科研试剂耗材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经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研究所科技与成果转化、所纪委、财务资产处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绩效评价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评价支持自主课题或开放课题数量、标志性成果产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促进高水平学术合作与交流等内容。经费支持项目单元需设定绩效考核指标,重要项目需签订任务书,明确主要目标、经费安排和绩效产出。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要求,实行年度监测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监测评价机制,对专项经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监测是动态监测经费使用以及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确保经费使用实时安全。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全面评价实验室科研成果、团队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将参照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