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并参照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本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特制定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开放课题是指为贯彻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方针,充分利用实验室平台资源,鼓励更多实验室外的研究人员聚焦耕地高效利用开展创新性前瞻性科学研究,设立的开放课题基金;本细则所称的依托单位是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设立的原则:
(一)聚焦主责主业。实验室是耕地科技创新“国之重器”,以解决耕地领域重大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科技问题为目标,聚焦耕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的重大科技问题,立足应用基础研究定位,围绕耕地监测、耕地改良、耕地培肥和耕地利用等四大研究方向,合理设立开放课题。
(二)创新组织模式。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综合采取定向式、半定向式、开放式等三类组织模式,实行委托研究、探索揭榜挂帅制度、实施“科学家负责制”等科研组织模式,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组建研究团队,自主设定项目技术路线及课题任务。
(三)实施绩效管理。开放课题实行综合评价机制,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完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对完成情况特别好的课题,实验室将进行滚动资助。对于结题评审为差的课题,实验室将取消其负责人申请开放课题资格。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根据研究目标和自身需求,实验室定期公布开放课题申报指南,凡具备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均可在申报指南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的客座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五条 开放课题分公开征集课题及定向发布课题两类。公开征集课题主要面向实验室以外人员,鼓励实验室以外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定向发布课题由实验室根据课题具体研究内容确定,优先资助支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有良好应用前景、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课题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研究周期1-3年。
第六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实验室发布的申请通知或指南撰写《开放课题申报书》(附件1),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提交实验室。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立项按初审、专家评审、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所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对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实验室资助范围;
3.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
4.明显缺乏立项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
5.缺乏基本的科研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
6.申请经费过多,经费无力支持。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书组织专家评审,每个方向送交2-3名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审的方式。相近学科的课题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交叉学科的课题申请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共同评审。
(三)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经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公布评审结果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获批课题的申请人与实验室签署《开放课题任务书》(附件2),明确课题研究内容、预期成果指标、成果署名方式及资助金额;《开放课题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寄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立项的依据。未说明理由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评估与验收
第九条 对于研究年限1年(不含)以上的,课题负责人每年度应按照课题计划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实验室负责审查年度进展情况,对课题经费使用不合理或者未能按进度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实验室将终止资助。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批准延期的课题,每年仍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执行期限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附件3),并附相关研究成果证明;研究年限1年期的课题无须提交进展报告,直接提交结题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课题进行验收。根据课题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如评为优秀者,实验室将优先考虑下一轮资助;评为良好和合格者,按正常结题并开具证明;评为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余款,两年内不可再次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十三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需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一半时间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必须及时向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实验室将终止资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经费在课题批准后,原则上不拨给申请人所在单位,限在实验室内由课题负责人自行安排使用,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需按《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细则》及研究所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每半年安排报销一次。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开放课题经费可外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一)开放课题已有良好的研究基础;
(二)承担过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并被评为良好级及以上;
(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承诺函;
(四)项目结题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外拨经费按照研究所委托业务外拨合同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用于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经费拨款分两次进行:课题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可获得总资助额的50%,待有1项成果(论文、专利等)发表(或录用)后,再安排余下50%额度,经费额度安排进度具体视当年课题情况执行。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第十七条 利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1000元以上小型仪器设备,归属重点实验室所有。开放课题的研究记录及有关资料等均归实验室所有。若有必要,客座人员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以及课题组所采购的试验原料和样品于原单位留存。自带课题、经费和原料来本实验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资料等归研究者原单位所有,但应将副本资料以及重要试验数据等保存在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申请鉴定、成果报奖时均应并列署名。
第十九条 凡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成果署名方式如下:
(一)中文论文: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100081)
(二)英文论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Arable Land in China(the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 and Regional Planning,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1,China)
(三)其他成果(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材料):应在适当位置署名“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或标注“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课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将参照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