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依托单位《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为加强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保密相关工作的管理, 提高保密相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和仪器设备保密相关工作服务,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实验室各职责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参照研究所《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为研究重地,不允许室外人员随意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打电话或其他方式同重点实验室预约,经同意安排专人接待后方可。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保守自己研究工作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违反此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将按照研究所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存储涉密文件,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
第六条 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来我室参观、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翻阅本室的各种原始资料,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否则,将列为实验室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交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