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各种档案信息资料,提高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档案是指实验室日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日常运行档案、开放课题档案、科研档案、仪器设备档案等,不包括人员档案。
第三条 实验室对档案、资料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各研究方向应给予全力配合。
第四条 实验室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日常管理档案。实验室主任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等各类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材料;实验室年度运行情况、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二)开放课题档案。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评审、签订以及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开放课题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成果获奖、成果转让等文件材料。
(三)科研档案。实验室研究方向科研选题申报书、任务书、产出成果以及经费管理等文件材料。
(四)仪器设备档案。公共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维护保养以及共享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其它应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按照“一年一归档”的原则,文件一般应归入文件所属年度,各研究方向按照实验室管理要求移交各类资料。
第六条 查阅档案需履行查阅手续,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档案查阅单,经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实验室档案。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研究所《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