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发重〔2025〕44号)和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的“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是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中文名称为“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Arable Land in China”。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耕地高效利用的国家重大需求和耕地科学前沿,聚焦耕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与方法、重大产品、标准规范等为主攻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整体提升我国耕地科技核心竞争力,支撑服务我国“藏粮于地”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以下4个主要研究方向,主要开展以下重点研究:
(一)耕地监测:针对我国耕地资源与质量演变规律与驱动机制不明等问题,开展耕地天空地一体化观测与感知、耕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耕地质量演变格局与规律等研究;
(二)耕地改良:针对我国耕地退化严重、障碍因素多发等问题,开展耕地质量退化过程与阻控机理、耕地障碍因子消减与改良技术等研究;
(三)耕地培肥:针对高强度利用下耕地系统物质循环过程机理不明等问题,开展养分高效利用的分子机理与调控途径、智能推荐施肥与新型高效肥料创制等研究;
(四)耕地利用:针对全球变化背景下我国耕地资源过度利用、生态脆弱等问题,开展耕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耕地固碳与可持续利用机理及模拟、耕地可持续利用技术模式等研究。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构成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推荐实验室主任人选,聘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具体指导做好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八条 全国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战略定位和方向目标,开展有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构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持续创新能力。
(三)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积极发起设立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九条 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科技部研究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咨询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是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征求依托单位党委意见,并经所务会审核通过后,择优推荐实验室主任人选,经主管部门聘任后报科技部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实验室各项工作。实验室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3名,负责协调实验室建设与日常管理,落实年度报告制度以及推进落实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实验室科研、经费、人员等重大事项。涉及到跨实验室资源调配、人才编制、薪酬制度、基建设施等需要依托单位统筹协调的事项须提交依托单位所务会审核。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参加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研究方向负责人、管理办公室成员等,办公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主任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项,可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实验室的发表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以上事项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提请至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耕地科学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为11至1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实验室推荐,经依托单位聘任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委员须遵守《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任职,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在读研究生等。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4个主要研究方向可分别聘任1~2名首席专家,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组织研究团队、开展研究工作。首席专家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首席专家聘任,实验室主任核准。每届聘期为五年,聘期考核合格,将自动续聘。
第三章 科研活动与开放运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坚持“四个面向”进行学科重点布局,集中统筹优势科技资源,聚焦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前沿核心技术研发,打造国际领先的创新团队,成为解决耕地重大科学问题、抢占耕地发展国际制高点的核心力量。实验室发展规划应在实验室、依托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凝练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提出重大科技任务选题建议。
第二十条 实验室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前沿、制高点,自主部署项目。自主部署项目将向实验室重点方向倾斜,每年部署,可持续资助。同时,自主部署项目将向青年科技人员倾斜,为青年人才提供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成员申请的科研项目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的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应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切实可行。科研项目申报程序依照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重要项目的申请需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实验室内部公示。
第二十二条 围绕使命定位和发展目标,有组织地争取和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积极探索体系化、建制化模式,争取建立“分可独立作战、聚可合力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鼓励跨单位、跨团队合作,减少分散重复低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支持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合作。鼓励主办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参会并作大会报告等。实验室设立耕地大讲堂、学术沙龙等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室交流。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最新前沿动态。科研人员在对外合作期间,有义务宣传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增强实验室的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等举措,加强开放共享。实验室重视科学技术普及,设置科普岗位和组织科普活动。实验室积极建设高水平的科研平台,鼓励实验室内共享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着重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等)利用本实验室的技术条件、物质条件或经费条件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事先有协议约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七条 以上归属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凡利用本实验室的技术、物质及经费条件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其论文、专著等发表应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人员离开(毕业离所、调动、出国或离职等)实验室后,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经双方协商后,利用实验室数据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等,必须署名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所取得的成果,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
第三十条 非实验室资助的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人员,其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以事先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所有与实验室以外单位进行必要的实验材料与数据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实验室以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实验室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本实验室的有关技术研究、商业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五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由本实验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开支坚持“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勤俭节约”的原则,集中支持符合本实验室战略目标与研究方向的重点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重复分散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所开展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可开支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相关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相关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相关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临时聘用人才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实验室的固定和流动人员,具体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列支与实验室科研任务无关的支出,列支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列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二)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资金,编报虚假预算,截留、挤占、挪用、违规外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三)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使用专项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规和财政纪律、挥霍浪费腐败等负面行为。
第三十八条 开放课题承担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及资产清单,报送本实验室,由本实验室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科研方向应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专项经费的请款和报销,建立实验室支出台账,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每年年终向实验室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本实验室委托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执行依托单位制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的课题管理、科研档案资料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研究生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事宜,纳入依托单位的正常工作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对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最新要求和实验室的长远发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北方干旱半干旱耕地高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所有。